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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制度(2)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四)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秘密设备及文件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五)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错漏。

  (六)传阅保密材料由信息安全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查阅,控制传阅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七)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页要及时进行销毁。

  (八)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或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页、废件及时销毁。

  (九)绝密件由信息安全员另行打印、复印。

  (十)信息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安全文件的存贮及传递,部门间的传递,绝密文件需要通过信息安全员直接传递,机密文件、秘密文件则可采用电子媒体传递,

  (十一)外出工作须携带保密材料时,要经信息安全总监批准,并且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十二)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检查有无遗留材料。

  (十三)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保密制度。

  (十四)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部门保密柜放置在各部门内,由部门信息安全员负责开﹑关,并持有专用的钥匙。对文件的借﹑还﹑传递过程,须由信息安全员办理相关手续;对部门间的传递,信息安全员负责登录《部门间信息传递记录》。

  (十五)对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十六)公司保证员工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资料不被有意泄露。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项目的研制、开发、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四条 员工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密码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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