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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密制度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保密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注: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公司领导签发,确立后均在文件右上角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九条 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可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条 密级变更

  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密件部门提出申请,交公司领导批准变更,或由公司领导直接变更。

  三、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保密文档管理

  (一)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不被泄露。

  (二)公司设信息安全监督分管保密工作。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配备信息安全员负责存管保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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