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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计算【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时间:2021-07-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行为人既要赔偿直接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造成的著作权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通常将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前后著作权人的财产状况相比较,其差额就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间接的利益的损失,由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使著作权人丧失了该项利益。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既可表现为著作权人预计的在未发生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利润额,也可表现为著作权人在正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利润额。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涉及计算赔偿数额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 原告的实际损失。著作权的侵害,以填补损害为主。通常,法院大都以侵害行为所致市场价值的损失为其实际受损的额度。如市场价值完全被侵害行为所摧毁,则损害额即为全部的市场价值。困难在于原告就其市场价值举证不易,法院只能用各项间接证据来核定其价值。在这种楕况下,往往被吿的受益额即推定为原告的损害额。但事实上,被告的受益额绝不相等于原告的损害额,可能或多或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愿轻易采取这种理论。
 
       实际损害轍计算上的困难,并不能排除法院估定受损价值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据自由心证来评断估计。甚至当原吿主张对其作品的精神价值远远超过市场价值时,法院也可以斟酌作品的性质,对原告作品的实际价值和能否复制进行判断,不过这已属“法定赔偿”的范围。
 
       原告不仅可以请求现实利益的损害,还可请求因侵害而增加的支出等费用。但却不得请求翊使被告经合法授权也可能伤害原告的营业的损失,以及被告将侵权物品出售给原告的代理商的损失。至于原告商誉的受损,如能有确实证明,也可获得补偿。但如在受侵害期间,总盈余实有增加,是无从请求商誉的损害的。
 
      (2) 被告所获利益。被告利益的返还,原则上是基于不当得利及制止因不法行为而获利的损益相抵的原理,但利益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换言之,须因此项不法行为所增加的利益才负返还义务,所以计算上也有相当的困难。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吿仅须证明侵权人的总收益,而由被吿自行证明并扣除其费用。至于何等费用可以扣除,法并无明文规定。一般来说,制造费用应当可以扣除,包括原料、工资、制造该侵权制品的经常费用等。
 
       (3) 法定赔偿额。由于损害、利益的计算实际上有很多困难,举证也不容易,致使著作权侵害的赔偿可能成为空谈,著作权的保护难以实现。为突破这一困境,各国立法大都有“法定赔偿额”的规定,以替代现实的损害和受益.法定赔偿额的适用,是由于举证的困难而采取的,因此必然授权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凭自由心证,依被告的行为、态度或依侵害权利的种类来判定赔偿额度。
 
       对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規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但在实践中,对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则极少予以赔偿,大多仅至于让侵权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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