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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2)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4、关系人之外的恶意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可分为第三人直接获取商业秘密并披露或使用的行为和间接获取商业秘密并披露或使用的行为。前者是指第三人直接以不正当手段或以其他手段取得、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发生直接关系;后者是指从直接获取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从权利人处获得商业秘密,又有人自该他人处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按照行为的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

  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间谍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第三人的非法获取行为;

  2、非法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披露;

  (2)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中包括第三人披露明知或应知他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行为人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自己使用;

  (2)企业雇员擅自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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