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2)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这里的“未经许可”与第一项行为中的“未经许可”一样,表现为伪造许可文件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来复制、发行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这里的“复制发行”与第一项行为中的“复制发行”一样,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但这里的录音录像制品与第一项行为中的“录像制品”不同,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将他人作的作品或表演的节目机械地录制而成的,或者只是对已有作品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技术加工,但不参与作品的创作。在这里,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尊有的是著作邻接权。
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参与作品创造,并且通过录音录像或者类似的手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之上而形成的录音录像作品,其著作权就由制作者享有,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录音录像作品的,就属于第一项中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具体包括塑像、绘画、建筑艺术、工艺美术、剪纸、书法和篆刻艺术作品等。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然后署上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谋取非法利益。
二是以自己的美术作品,署上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谋利。
三是在他人的美术作品上署上名家的姓名,然后假冒名家的作品出售,以谋取非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在作品上既署上临摹者的姓名,又署上原作者的姓名,予以销售的,则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因为在该种情形下临摹者并未将临摹作品冒充原作品予以销售。
3.主观限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而且还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侵犯他人著作权,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如为了自用或者为了报复,就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
(三)什么程度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
(3)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个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达到上述标准的,就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达到上述标准的3倍才能构成本罪,即违法所得数额在9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500张(份)以上。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数额犯,只有犯罪数额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所以权利人需要调查收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向经侦大队报案时才有可能会成功立案。在我所版权律师代理过的众多案件中,大部分的权利人都是第一次向经侦大队,对报案的流程不熟悉,也不会收集行为人的犯罪证据,到最后不但没有调查到任何的犯罪证据,还打草惊蛇;最后只能委托律师来操作报案,大大地增加了律师办案的难度;咨询或者委托版权律师代理著作权侵权报案可直接来电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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