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法律法规 > 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通告(3)

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法律法规 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 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通告(3)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2、企业名称:根据营业执照列明名称填写。

  3、企业类型: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发布)规定,按照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填写“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附件2:

  小型微型企业备案通知书

  (免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专用)

  编号:小微企201x第   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行业:

  上年末用工人数: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发布)规定和你企业所报送登记备案材料,你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予以备案。

  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有效期间,暂免征收你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