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登录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将测评结果在相应网站上公示7日。对通过测评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软件,由主管部门颁发登录证书(见附件4)。
经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的软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登录后15日内报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已登录的计算机软件,并定期汇总全国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目录,在交通运输部网站、行业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已登录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履行申报、测评和登录管理程序:
(一) 软件所依据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 软件功能或系统架构发生了较大调整、变更;
(三) 在实际应用中发现软件技术或质量问题。
第二十六条 软件登录证书有效期5年。软件登录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报单位须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复审程序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软件使用范围及条件、运行状态、使用效果、用户数量、存在问题及反馈意见等。
通过复审的软件,延长有效期5年;未通过的,登录证书到期作废。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登录软件进行无偿或有偿转让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所申报软件知识产权的真实性负责。用户单位应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登录的软件提供技术及服务保障;用户单位发现软件存在使用问题可向申报单位反映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视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测试中心应保证测试工作的客观、公正,确保测试数据及结果真实、可靠。
测试中心应对水运工程软件测试样品及其相关设计文档进行归档,保存期为5年。
测试中心必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保密。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发现软件测试中心不能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的,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情况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测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