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登录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软件设计所依据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
(二) 符合国家软件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三) 具有合法有效的软件著作权;
(四) 应经过两个(含)以上已建工程项目的对比性验证。
第十条 申报单位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 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登录申报表(见附件1);
(二) 申报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或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三) 软件样品(光盘形式);
(四) 软件设计文档及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系统设计、数据库设计、产品说明及用户操作手册等;
(五) 软件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六) 软件自测报告(含测试用例、测试结论等);
(七) 对比性验证资料;
(八) 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研发的软件,应提供委托单位的技术鉴定或验收意见;列为科研项目的软件,应提供立项审批单位的技术鉴定意见。
本办法颁布前已使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提供应用情况说明及用户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在全行业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在收到申报材料30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报单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通知申报单位接受测评。
第三章 测评
第十二条 软件测评包括软件测试与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测试工作必需经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测试中心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对软件测试中心的能力和信用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软件测试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国家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有较强的软件研发能力;
(二) 具备完善的测试环境和先进的测试管理工具;
(三) 具有国家认证的软件测评师人数不少于5名;
(四) 熟悉水运行业,具有丰富的信息系统工程测试经验。
第十五条 测试中心应编制测试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软件测试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和技术专家进行测试。业务专家应当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