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测试内容包括:
(一) 软件功能验证。验证软件功能点是否与设计说明一致,计算模型、计算方法和计算系数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二) 软件性能测试。测试软件的稳定性、可靠性、可用性、响应速度、可维护性、安全性等指标,给出测试评价。
(三) 核实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可采用实地调查、电话或书面调查等形式。
(四) 软件技术评价。对所测软件采用的技术体系、软件架构、程序语言、实现技术等先进性和成熟度进行评价。
(五) 软件综合评价。综合比较该软件与当前国内外同类软件的优势与不足,对软件整体水平及推广应用价值给予评价。
第十七条 测试中心根据测试结果形成测试报告(见附件2),报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测试中心自主研发或二次开发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由其他测试中心进行测试。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可省略软件测试环节:
(一) 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委托研发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
(二) 列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
(三) 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备案的国外引进软件;
(四) 本办法颁布前已使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在实际工程中正常使用两年以上并经过三个以上工程项目应用。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在全行业应用的计算机软件,部水运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技术鉴定工作,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和相关业务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技术鉴定工作应对软件测试报告、适用范围、创新点以及推广应用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鉴定意见(见附件3)。
具体鉴定内容包括:
(一) 软件测试报告及相关附件;
(二) 软件功能演示;
(三) 软件编制所依据的标准和原理;
(四) 软件技术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
(五) 软件适用、推广范围;
(六) 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发尚未应用的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两个模拟工程环境验算,并经过主管部门测评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试用。
经过两个(含)以上实际工程项目的试用成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