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
(第3号)
为了规范软件登记档案查询管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更好地为社会公众、著作权人、司法机关提供服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行政规章,现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软件登记档案查询管理,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更好地为社会公众、著作权人、司法机关提供服务,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软件登记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软件登记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以下简称“软件登记档案”)是软件登记人办理登记时依据相关规定交存的申请表、源程序、文档、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登记事项的原始记载。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查询有关软件登记档案。
第五条 软件登记档案查询范围包括:
(一) 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 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
(三) 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
(四) 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五)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
(六) 其他软件登记档案。
第六条 软件登记档案可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软件登记基本信息记载;
(四) 软件登记证书或证明;
(五) 其他可公开登记文件。
第七条 软件登记档案不对外公开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 源程序;
(二) 软件文档;
(三) 软件合同;
(四) 涉及软件登记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
(五) 登记机构内部审批文件的部分信息和档案;
(六) 软件登记人封存的软件源程序或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