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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3)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软件登记档案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查询人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缴纳查询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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