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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图设计的保护内容应当以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为准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导读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即要求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对于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布图设计还需要提供样品,那么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内容时,复制件或图样与样品应以何种为准呢?
 
二、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审法院认为,AB公司在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图样只有两层金属层图样,并未涉及除金属连线以外的半导体元件及有源元件,依据该两金属层图样无法明确其布图设计中具体的有源元件及其数量以及位置关系等信息,因而无法确定布图设计的内容及保护范围,且拒绝采纳AB公司提供的样品进行比对,最终驳回了AB公司的诉讼请求。

AB公司申请再审称,随着集成电路技术不断发展,布图设计日益精密,通过纸质复制件或图样已经难以清晰表示布图设计。如果仅以复制件或图样确定登记保护的布图设计,难以适应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特别规定布图设计投入商业利用的,需要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所以样品至少与复印件或图样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应当作为布图设计保护的依据。实际上,样品更全面准确地固定了登记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优于复制件或图样地位和作用。因此,AB公司主张以登记提交的样品为依据确定涉案布图设计的保护内容,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无视样品的法律地位,径行驳回AB公司诉讼请求,实质上宣告了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三、裁判结果

驳回AB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AB公司认为原审法院无视样品的法律地位,径行驳回AB公司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宣告了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无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即要求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图样,对于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布图设计还需要提供样品,那么在确定布图设计保护内容时,复制件或图样与样品应以何种为准呢?

《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尽管在制度设计层面,布图设计保护制度是否存在类似专利制度的“公开换保护”机制,至今仍存较大争议,但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无视登记制度中关于纸质复制件或图样的要求,必然会使前述公众通过查阅方式获知布图设计内容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实际上,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便属于相对复杂的布图设计,只要通过适当努力,完全可以按照前述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况且本案所涉布图设计并非属于极端复杂的情形。因此,AB公司所称布图设计发展日趋精密复杂,纸质复制件或图样不仅客观上难易制作,而且无法准确表示布图设计的保护内容,应以登记时提交的样品确定保护内容的相关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进一步讲,《条例》第八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可见,依法登记是保护布图设计获得保护的先决条件。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时未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因此,未按法定要求进行登记的,不应享有《条例》保护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就本案而言,AB公司申请登记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完整齐备的复制件或图样,属于履行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笔者认为,原审法院对于AB公司依据样品确定涉案布图设计保护内容的相关主张未予支持,并判决驳回AB公司诉讼请求的意见,并无不当之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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