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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商业秘密遭侵害,却被判决维权失败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从举证责任分配上看,主张该涉案信息是相关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惯性思维即将其交由商业秘密鉴定机构鉴定,那么应当如何证明,本案就此简述。
 
一、基本案情

dx公司多年来从事微量元素分析仪器及医疗电子仪器的生产和销售,MP系列溶出分析仪是其主导产品,在原MP—1型溶出分析仪的基础上,一九九七年六月经过升级换代的MP—2型溶出分析仪投产。ztx在dx公司从事溶出分析仪的技术工作。lrf从事过化学分析及销售工作,掌握溶出分析仪的化学方法。二人同d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dx公司还制定了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保密守则。

lrf、lrf借用他人名义成立合伙企业“济宁dl分析仪仪器厂”,生产同dx公司相同产品“得微量元素分析仪”。dx公司向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报案称lrf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侦查人员在lrf处获取济宁dl分析仪仪器厂生产的“微量元素分析仪器”的电路原理方框图一份,该图纸与dx公司图纸作比较,经济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两种产品在基本原理、电路结构上一致。lrf承认向有关单位销售了数台得量元素分析仪。
 
二、法院裁判

一、lrf、方守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lrf、方守立赔偿d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驳回d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孟莫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济民五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d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分析:本案中,被告认为涉案产品不构成商业秘密。其主要理由如下:1、经鉴定,二次微分技术在公开出版物中早已公开,并且被广泛应用,属于公知技术。2、dx公司溶出分析仪的“二次微分电路”部分的电路具体设计参数组成属于非公知技术,但dx公司仅以一张没有具体参数的“二次微分电路”的原理图来证明lrf、方守立使用了与其相同的技术信息,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物采用了与dx公司一样的电阻、电容具体参数组成,不能认定lrf、方守立侵犯了dx公司的商业秘密。3、dx公司提出侵犯商业秘密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dx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从举证责任分配上看,涉案信息是否为“公知性”应由商业秘密侵权人被告进行举证的。主张该涉案信息是相关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涉案信息具有公知性,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法院将认定其举证不能且对该涉案信息具有公知性的主张不予支持。正如本案一审,权利人为证明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法院也未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要求被告方提交抗辩事由证据,而并非首先确认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而在二审在纠正这种错误的审理思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应首先主张其商业秘密存在,就必须对该构成要件的存在负证明责任。若在权利人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成立的情况下,就要求被控商业秘密侵权人须证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存在方能免责,则对被控商业秘密侵权人显失公平,也与举证规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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