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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维权必要条件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集成电路是我们信息时代发展的一重大产物,是汇集我们很多高新技术的载体,那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方可受法律保护,通过本案的相关评析归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条件,以及其中的内涵。
 
一、基本案情

thx公司依法享有登记号为BS.06500338.1,名称为THX202H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thx公司发现mz公司、ake公司、rd公司销售了由dq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侵犯了thx公司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CR6202集成电路芯片。mz公司与dq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共同侵权。故thx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以及由被告dq公司和被告mz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成都dq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thx微电子有限公司THX202H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二、被告成都dq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京thx微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2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thx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集成电路律师邱戈龙分析:在本案中,原告thx公司主张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侵犯了thx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之中,首要提供了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自带单元库、版图的独创性设计、版图的独创性设计等独创性,证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因此,法院认为thx公司涉案THX202H获得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thx公司在本案中指出了其独创性内容,被告成都dq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证据推翻,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原告thx公司对涉案布图设计享有复制权和投入商业利用的权利,该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之中,原告布图设计受法律保护的条件,即独创性。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换言之,该布图设计应当是创作者自己智力的劳动成果,并且布图设计在创作的时候在行业中不是公知的常规设计。由多个常规的布图设计组合而成的布图设计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符合独创性的条件。从上述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有两层含义。

首先,独立创作。布图设计必须是创作者自己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换言之,其所完成的布图设计非复制,亦非抄袭己有设计。独创性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原因之一,也是知识产权的共同属性,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在独立创作性中,要求创作者“独创”而不是“首个创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同版权法一样,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如果是基于同一个设计思想先后表达的两个同样布图设计其实都有可能收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在后的布图设计在创作的时候,在先的布图设计已经成为了常规设计,那么在后表达的布图设计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独立创作性也是布图设计侵权的抗辩之一。其次,非常规设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要具有创造性,即非常规设计。布图设计如果要获得法律保护应当具备创造性。法律不保护无价值、对人们无益的布图设计,这点毋庸置疑,而在版权法理论中作品独创性条件中规定了创造性,专利法理论都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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