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商业秘密的范围在诉讼过程中是需要首先明确的,以便于双方明确争论的标的。不能只笼统地提出商业秘密,或者不加甄别地提出一堆信息请求法院保护。本文通过案例简述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应怎么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属证据。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28日,成楚华受雇于迪思杰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以上两协议均约定成楚华在迪思杰公司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迪思杰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迪思杰公司。
2006年,成楚华在迪思杰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握的Realsync软件产品源代码及相关技术信息,编写了与该软件功能相同的软件(简称DDS)向九桥公司提供该软件,并与九桥公司共同为海泰公司销售的DDS(06325版)软件提供有偿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在成楚华的帮助下,九桥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将成楚华提供的DDS(06325版)软件以iStreamV1.0名义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又将iStreamV1.0软件的升级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
成楚华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与九桥公司共同使用及销售迪思杰公司的产品、压低市场价格、获取侵权利益的行为,是侵犯迪思杰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给迪思杰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DDS(06325版)软件的著作权归迪思杰公司所有、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软件程序及产品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DDS(06325版)软件的著作权由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享有;
二、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复制、发行涉案的iStream数据库复制系统V1.0、九桥Oracle数据库复制系统V1.0;
三、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在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经营的“九桥软件”网站首页为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四、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成楚华共同赔偿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百一十万八千六百元;
五、驳回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商业秘密的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自行开发的方式获得的,另外一种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的。但无论商业秘密的获得于哪种方式,商业秘密权利人都应当对商业秘密权属进行举证证明。包括提供本企业中生产过程或者产品的相关明确具体的数据流程等信息、自行开发技术方案的开发日志、该技术方案在获奖证明;如果是转让方式获得的,还应该提供该技术方案和经营方案的原始来源。在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会主张该商业秘密是非职务成果或属于职工个人技能。而该主张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区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是职工接受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材料完成的,这种情况要求原告对指派任务的任务书、接受同一任务的其他职工的证言、跳槽员工从相关科室领取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材料进行研究开发等进行举证。
本案中,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是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Realsync软件是其研发并不断改进完善的软件,服务于Oracle(甲骨文)数据库,软件的关键计算方法是自己独创以及迪思杰公司开始研制数据库实时复制和容灾软件(SmartE或Realsync),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的证据等证明原告是自行开发的方式获得该项商业秘密。同时原告主张迪思杰公司与成楚华签订了《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以上两协议均约定:成楚华未经迪思杰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迪思杰公司其他职员)知悉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其次原告还提供证人郭镭[海泰公司员工]、证人郭镭[海泰公司员工]、证人杨玲[成楚华的妻子]等证人证言加强证据力证明成楚华违反了其与迪思杰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及不竞争的约定。最终法院也采纳以上证据,认定DDS(06325版)软件的著作权由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以及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复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