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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商业秘密律师经验总结商业秘密的行政违法行为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本文借案例归纳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几种行政违法行为。

  一、基本事实

  CR公司与SF公司均生产压缩机保护器。2007年,SF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CR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于是国家工商总局责成江苏省工商局查处。同年11月27日,近50人的执法队伍包围了CR公司的各个区域,使CR公司的生产陷于停顿。SF公司的恶劣行为,严重干扰了CR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使CR公司在行业内的信誉受到严重损害。SF公司的行为不是为了维护其商业秘密的正当权利,而是以此为手段打压、干扰竞争对手。CR公司认为没有侵犯SF公司的商业秘密。为防止SF公司将公权力沦为其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故CR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CR公司不侵犯SF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令SF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二、法院裁判

  一、确认CR公司不侵犯SF公司商业秘密;

  二、驳回CR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SF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三、评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即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一般采取盗窃、利诱、胁迫、假合作、假交流等手段,有的采取重金收买的方法,有的甚至派出工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

  第二,滥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后往往是自己使用,投人到生产、经营之中.有时也会出现行为人受利益驱动,允许第三人使用商业秘密,也存在行为人为削弱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有意披露、扩散该商业秘密。

  第三,滥用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行为人往往是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包括权利人的职工、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违反保密约定或规定,向他人披露、扩散。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第四,第三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即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依然接受、获取该商业秘密,加以使用、披露或扩散。第三人由于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成为新的侵权人。

  而在本案之中,SF公司正是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CR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于是国家工商总局责成江苏省工商局查处。工商局的扣押行为正是原告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嫌疑。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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