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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在司法审查阶段价值冲突的表现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即使构成要件的审查。原告诉求的竞争优势保护与被告诉求的人才合理流动之间,也产生了直接的价值冲突。本文引用案例简述构成要件司法审查阶段价值冲突的表现

  一、基本事实

  原告ZCGX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签订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2009年2月18日被告朱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第二被告ZBJK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利用与原告相同的配方、工艺、设备、模具从事相同产品石英陶瓷坩埚的生产、销售,2009年10月被告朱某某从原告单位退休。第三被告ZDBC机械加工厂一直为原告加工定做石英陶瓷坩埚模具。

  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ZBJK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ZCG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ZDBC机械加工厂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其掌握的上述技术秘密,在该技术秘密成为公知技术前负有保密义务;

  三、被告朱某某立即停止披露其掌握的上述技术秘密,在该技术秘密成为公知技术前负有保密义务;

  四、被告ZBJK太阳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ZDBC机械加工厂、被告朱某某共同赔偿原告ZCG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1000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ZCG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邱戈龙、黄雪芬分析: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劳动者(被告)会辩称:其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并不十分了解协议的内容;或者并不知晓自己在何种情况下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并没有让其知晓其所接触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劳动者以为只是可以从公知渠道获取的公开信息而已。作为劳动者之外的被告(单位)会辩称,劳动者的离职行为只是单纯的人才流动,不存在明知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利用的行为。

  在本案之中,被告正如前已述及,提出两项抗辩理由,一是其并不知晓原告ZCGX公司涉案技术的技术秘密内容,其亦未与原告签订涉案技术的保密协议。

  原告ZCGX公司亦提供其与被告朱某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约定有保密协议,被告朱某某也认可其知晓涉案技术是原告的秘密技术。且原告ZCGX公司的涉案技术经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故无论原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即使原告未与被告朱某某签订保密协议,被告朱某某也应对原告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因此,被告朱某某抗辩其不知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内容,其未与原告签订保密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司法裁判中的秘密性要件审查中,原告称其对于所持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保密措施,并通过客观的保密措施使自己的保密意愿为被告所知悉,从而原告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竞争优势。而与此同时,被告作为原告所在原单位员工辩称其并未泄露权利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离职选择新的工作单位只是单纯的人才流动,新的工作单位的产品或服务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毫无关系,被告诉求法院保护人才的合理流动。由此可以看出,原告诉求的竞争优势保护与被告诉求的人才合理流动之间,也产生了直接的价值冲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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