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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司法审查阶段价值冲突的表现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即使构成要件的审查。在具体程序中,原告所诉求的竞争优势保护与被告所辩称的自由竞争维护之间,产生了直接的价值冲突。本文引用案例简述构成要件司法审查阶段价值冲突的表现。

  一、基本事实

  被告马某某于1986年进入原告山东SP工作,2006年12月,马某某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即擅自离职。马某某离职后,原告山东SP、山孚RS经调查发现:

  2006年9月5日,马某某书面形式建议山东SP“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其目的是为了方便马某某自己自由使用“网晒海带”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2006年9月22日,在马某某的控制下,青岛大学在校学生陈庆荣(系马某某的外甥)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圣克DC公司;2006年12月,马某某离职时,将公司有关海带业务的材料一并带走;

  2006年底至2007年初,马某某及圣克DC公司在主要海带产区进行宣传,声称圣克DC公司已经代替山东SP获得了对日出口海带业务的经营权

  自2007年5月起,马某某及圣克DC公司利用原告的收购渠道,大量向海带养殖户收购“网晒海带”;

  目前,马某某及圣克DC公司已收购了约120吨海带,准备于近期向日本出口。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马某某、圣克DC公司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山东SP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

  二、被告圣克DC公司赔偿原告山东SP经济损失人民币2111669.27元;

  三、被告马某某对上列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SP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山孚集团的诉讼请求;原告山孚RS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圣克DC公司、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SP、山孚集团、山孚RS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构成要件审查中,对于侵权人来说,他会辩称所获取的商业秘密来自公知渠道,是可以从网络、报纸、期刊等其他公众渠道都可以获得的公知信息,或者会辩称该信息虽然属于原告,但是原告并没有对该信息实施任何保密措施,也没有与相关接触到该信息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所以该信息就不是商业秘密,侵权人只是使用公共渠道获得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换言之,被告会主张,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自由竞争,与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毫无关系。

  可见,在司法裁判中的秘密性要件审查中,原告诉求其所持有的商业秘密被被告恶意侵犯,要求法律对自己的竞争优势进行保护。因此,原告需要向法院明确释明自己的秘密点;而与此同时,被告会所辩称其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也是凭借公知渠道获取的公知信息,要求法律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所诉求的竞争优势保护与被告所辩称的自由竞争维护之间,产生了直接的价值冲突。

  在本案之中,原告主张:被告马某某利用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海带业务的全部流程、技术和客户信息,通过其在离职前后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窃取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抗辩:海带养殖户会根据收购方的价格、服务等各种因素选择出售给哪家单位,海带养殖户养殖海带的信息并不是什么商业秘密,更不是山东SP独家垄断的业务。所以,圣克DC公司在威海地区收购海带的行为本身并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已述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正是对“商业秘密侵权”与“自由竞争保护”之间的价值衡量。而具体案情之中,马某某离职后有从业的自由,即使在其离职后使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经验从事竞争性业务,山东SP公司、山孚RS公司也无权予以制止。山东SP公司或山孚RS公司没有把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视为其商业秘密,没有与马某某约定应遵守对日出口海带贸易机会商业秘密,马某某获取该贸易机会也不涉及对其商业秘密的侵害,何况,本案中山东SP公司没有请求依据竞业限制或侵犯商业秘密的特别规定对其进行司法保护。在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以及不侵害商业秘密等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况下,这既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公共政策。因此,在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马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

  综合本案分析,马某某的被控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山东SP公司与马某某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也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竞业限制,山东SP公司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限制其自由竞争,获得特殊保护。

  综上,在原告山东SP公司诉求的竞争优势保护上,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而被告马某某所主张的自由竞争,在两者价值冲突之下,法院倾向于保护被告的自由竞争,即马某某没有欺骗日本客户,没有滥用日本客户的信赖,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马某某争取海带配额的行为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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