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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实务:外方搭建保护网,防止商标“被抢注”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实践中大量外国商标在国内被抢注,外国商标权利人首先应该采取保护措施,有效降低外国品牌在进入中国过程中发生抢注的可能性。在不得不启动商标抢注纠纷程序时,通过搜集到符合中国商标局及法院的审查标准的证据,使中国法院能够有效支持自己的诉求,夺回商标权。

  案情简介:

  冼某以其英文名亲自设计了“ZANGT0I及图”标识,在服装界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国外已经申请了注册商标。马时装有限公司是经营服装的公司,曾与蜜雪儿公司进行过商业合作。蜜雪儿公司于2004年3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4月14日被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服装、鞋、帽子、手套(服装)、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内衣、披肩、羽绒服装。 在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冼某、瀛马公司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冼某、瀛马公司称蜜雪儿公司抄袭、抢注商标以及侵犯冼某姓名权的证据不足,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冼某、瀛马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于2010年8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冼某、瀛马时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395号关于第3973136号“ZANGTO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冼某(ZANGTOI)、瀛马时装有限公司针对第3973136号“ZANGTOI及图”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的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上述商标在世界时装领域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蜜雪儿公司与瀛马公司有过商业往来。但是因原告未提交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曰之前,原告在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过与本异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的任何证据,故原告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告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针对自己商标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外国商标权利人为避免诉讼应该搭建好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网。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序推进本国及其它国家(包括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中国实行的商标保护制度是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没有注册就没有商标权,甚至长期使用而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会被视为是一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只要外方未来有进入中国市场的打算,就应当尽早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大量的商标抢注行为同时也发生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故外方在核心商品或服务上成功注册以后,应及时将注册保护范围扩大到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避免他人“搭便车”,造成品牌被淡化情况的出现。

  2、及时在中国注册与外文核心品牌对应的中文商标。中国人习惯用中文进行交流,因此,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后往往需要配套设计相应的中文商标,以顺利打开中国市场。实践中,很多外国公司都能做到预先将自己的外文商标在中国提交注册,却往往忽视了与之对应的中文商标其实同样需要得到注册保护,最终导致中文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注册对应的中文商标应当是外国品牌进入中国不可或缺的一步,权利人应当将中文商标的地位保持与外文商标一致。

  3、与中国的合作伙伴开展合作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商标权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条款。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业务往来的证据材料(如来往邮件、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即使是最亲密的合作伙伴,也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以防止产生纠纷以后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而且,明确的书面约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合作方造成威慑,使其不敢随意实施抢注行为。

  4、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图形商标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或者在国内外正规的、有影响力的纸媒体(报纸、杂志)上发布广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即包括著作权。虽然《巴黎公约》规定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原始作品的实际完成日期是很难证实的。而在先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正规出版物上的广告记录则是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有力证明。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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