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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案中调查取证是否很重要(2)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俗话说得好,以事实为依据,事实则是由证据组织起来的,想要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获得制胜权则必须知道如何在商业秘密案件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可预见的改革方向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而赋予律师最大程度的民事调查取证权应是律师协助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实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最主要的制度性安排。我国《民事诉讼》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但其实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名存实亡的。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比较常用的是 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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