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案中调查取证是否很重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案件中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一直存在着比较难以操作的问题,本文主要讲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如何调查取证的,商业秘密案件中获得优先权,调查取证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关键字:调查取证、商业秘密、优先权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受害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受害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理论界通常认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为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发生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企业必须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有胜诉的可能,否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团队认为想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获得优先权,调查取证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涉及复杂的技术、证据不确定、无法合理取得、侵权方式隐蔽等问题非常突出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除了通过自行取证获得商业秘密被侵权的证据外,还包括以下几点:一、可委托律师取证;二、通过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取证以及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三、诉讼过程中申请由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等手段,更好的取得侵权证据,从而在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四、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五、邀请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一、委托律师取证。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
二、通过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取证以及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三、诉讼过程中申请由法院调取和保全证据等手段,更好的取得侵权证据,从而在诉讼中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