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的优缺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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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著作权的优点有:
1、取得的条件较容易,手续简便。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
2、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长。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著作权人死后五十年,《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期为25年,截止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 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 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 年。
二、著作权法本身的缺陷
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著作权的产生具有不可感知性,软件著作权法保护往往需要合同的介入,软件的特点造成“自有软件”与“侵权软件”的认定界限模糊,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1、权利的产生具有不可感知性
由于著作权法对保护的客体(对象) 采取的是自动产生的原则,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这对“显而易见”的传统文字作品似乎还能够进行识别,但对软件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技术产品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2、 软件著作权法保护往往需要合同的介入
现实中,当购买一份软件时,不仅得到了软件本身,还得到了一份许可使用证(合同)。在合同中,除了要求使用者受著作权法约束之外,用户还须接受以下几方面的限制:软件的著作权将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使用;除非正版软件运行失败或已损坏(即出于存档的目的对软件备份复制是允许的)以外,其他对软件的备份复制行为不允许使用(这里将把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的行为确定为对软件备份复制);在未经版权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对软件进行修改;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禁止对软件目标程序进行解密或逆向工程的行为(即实施“还原工程”);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不允许软件的持有者在该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二次开发软件)等。
3、的特点造成“自有软件”与“侵权软件”的认定界限模糊
软件是一项技术成果(产品) ,可以用来帮助人类改变工作和生活方式,也可以用来管理其他的版权作品。因而,软件既有作品的属性,又有工业产品(工具)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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