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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提醒:软件著作权被侵犯怎么办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概述

  L公司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X公司官方网站正在使用L公司一款“S-U.4”的软件;L公司于2007年1月发布该软件,然至今为止,销售系统上未见X公司的购买记录;由此可见,X公司系长期使用涉案软件,侵害了L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L认为被告影响了其公司软件的正常销售,且因盗版软件的使用也降低了社会公众对L公司和涉案软件的评价。

  案件详情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公证人P.W出具的公证文件记载,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金融机构部公司处速办服务专家R.K于2013年12月23日在前述公证人的见证下签署证明文件,证明L公司是一家依据该州法律组建的国内公司或一家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1997年8月19日;1997年8月19日存档的公司章程和2012年12月17日存档的合并章程是该公司在该部门存档的唯一章程文件。

  L公司已经提交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尚未有企业解散章程归档。涉案软件光盘及其封套上均标注了“R”、“S-U”标识,在光盘的正面标有:“CO,Inc.”,光盘封套上均标有:“CO,Inc.”。在使用该光盘安装的过程中亦显示了“R”、“S-U”标识,点击光盘属性显示:文件版本:6.4.0.6,创建时间:2008年2月1日。2014年9月1日,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电脑,登陆ICP/IP地址/域名公证处备案管理系统(www.M.gov.cn),经查询显示“www.X.com”域名的主办单位名称为X公司。

  在桌面上点击“开始”按钮,选择“运行”后输入“F.X.com”,确定后显示“220S-U.4F…”信息;回到桌面再次点击“开始”按钮,选择“运行”后输入“F.X.com”,确定后系统分三段分别显示“C.X.com”、“220S-U.4F…”、“www.X.com:”等信息。

  X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域名所对应的是其公司官方网站,该公证保全的IP地址是X公司所有,所对应的服务器也仅为X公司使用。同时,X公司还确认其服务器上安装的是S-U软件,并非从L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下载时间为2013年年底,与L公司主张权利的S-U6.4.0.6软件版本不同,但内容是一致的。

  2015年1月7日,法院前往X公司位于办公场所进行证据保全。X公司工作人员当场远程登陆公司IP地址,进行查看其服务器运行情况,发现X公司服务器上安装有S-U软件,打开软件属性显示:其版本为S-U,版权所有人:R,Inc。X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40万元,经营范围:服务:动漫文化创意、策划、动漫产品设计研发、计算机软件开发等。

  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X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L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卸载侵权的“S-U”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广东X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70000元;

  三、驳回原告L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软件著作权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中,L公司提交的侵权初步证据与法院证据保全获得的证据能相互引证,共同证明X公司下载并在其服务器上安装使用涉案S-U计算机软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X公司未经L公司许可,擅自下载并安装使用S-U计算机软件,其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侵害了L公司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L公司据此要求X公司停止侵权、卸载侵权涉案软件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L公司要求X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X公司实施了复制行为,而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故法院对L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X公司提出的“其使用的是涉案软件是试用版且从未实际使用”的主张,法院认为,X公司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X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至于X公司提出的“L公司未提供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无法与涉案侵权软件予以比对,进而不能认定X公司使用的软件与L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抗辩,法院认为,X公司安装使用的涉案软件虽然与L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版本略有差异,但该涉案软件上已经载明其著作权人系L公司,且其呈现的内容亦与L公司提交的软件完全一致。同时,X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反而确认两者内容具有同一性。可见,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X公司安装使用的侵权软件系复制于L公司软件的盗版软件,两者内容相同,故法院对X公司提出的上述抗辩亦不予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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