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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维权合理使用费用得到法院的依据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法律维护权利人的合理利益,同样的,对于权利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与不符合立法宗旨的情况,也应当有所约束与限制。我国法律通过判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人承担高额赔偿的方式修复因侵权人造成破坏的社会关系,那么相应的,为了防止软件著作权的过于滥用,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也应当对此有所束缚。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原告是3dsMax系列和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下属的营业场所擅自安装并使用原告的软件94套,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中缝以外非广告版面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737700元;4.赔偿原告支出的翻译费2070元、工商查询费180元、调查取证及律师费5万元,共计52250元;5.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购买过原告的正版软件,不具有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故意。后因原告正版软件的价格过高,被告才在自己的计算机中安装了可以替代原告软件作用的其他厂商正版软件。至于原告所诉的软件,是被告公司个别员工未经被告允许,在其使用的计算机中私自安装的,不是被告为自己的经营而侵权使用,被告公司个别员工私自安装原告所诉的软件的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况且原告所报的软件价格不符合事实,索赔数额过高,且缺乏依据,不能同意其诉讼请求。

【核心问题】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人主张合理使用是如何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B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A公司3dsMax3.0版、3dsMax4.0版、3dsMax5.0版、AutoCAD14.0版和AutoCAD2000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B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不良影响;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的经济损失149万元,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250元;

        四、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认为:

       本案中被告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并为此支付了高额的民事赔偿费用。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其权利限制的表现形态有哪些呢?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形态中,有三类具有较为突出的个性特点,分别为“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和“反向工程”。本文主要探讨其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付报酬的例外规定。该权利只能基于民法的特别规定而不能由民法的一般权利模型赋予。合理使用制度的直接法理依据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对作品的垄断会妨碍公众对作品的接触而在整体上不利于社会,对著作权做出限制的可能性使得公众对著作权的分享成为可能。然而,公众对著作权的过分侵占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鼓励创新,从而在整体上不利于公众对作品的享有。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中的动态平衡。对特定合理使用制度的考量只能放在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下把握,看是否达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同样面临合理使用的问题。软件开发的成本很大,但是一旦开发成功则极易于被复制且复制成本低廉,相对于一般的文字作品而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更易于受到侵犯。所以,软件的合理使用的空间较小,软件的合理使用不能简单适用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定。

       根据软件的特点,有必要对计算机软件合理使用的主体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合理使用权利。从对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目的来划分,可将使用者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功能性”使用者。这类使用者的主要目的是使用软件的功能,不关心软件的设计思想和原理;第二类是“学习研究性”使用者。这类使用者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涉及思想和原理。   

 

       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是“学习研究性”使用者的合理使用权利。如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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