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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判定标准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为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人以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准,上述两者都不能确定的,则由法院结合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dsrt公司是f7.0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发现zl公司在其计算机上安装了f7.0软件,并用于影视、广告的制作设计等经营活动。dsrt公司认为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dsrt公司的损失及zl公司的违法所得皆无法确定,于是法院根据dsrt公司软件的性质、zl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dsrt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dsrt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权利人损失无法确定”的事实认定错误提起上诉,经二审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黄雪芬认为:在本案中,dsrt公司以软件的许可使用费,即软件的售价作为赔偿依据,其应提供本案系争软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许可使用费。但dsrt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该软件在澳大利亚的许可使用费,及dsrt公司向国内公司销售该软件及相关硬件售价的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该软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平均许可使用费,因此,dsrt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效果,鉴于dsrt公司的损失及zl公司的违法所得皆无法确定,原审法院根据dsrt公司软件的性质、zl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dsrt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二审中,原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但是在本案中,dsrt公司并不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直接损失以及侵权方因侵权行为受到的获利情况的证据,所以dsrt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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