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资本可以由不同的形组成,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或者是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那么若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假出资,当原权利人退出公司经营后是否还享有该软件著作权?
案情简介:
被告萧某享有“ConyCAD/CAM服装设计和生产系统”软件(简称:ConyCAD/CAMSYSTEMV2.0)的著作权。被告与原告JL公司分别签署了《JL公司章程》、《组建JL公司协议书》,两份文件均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JL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被告以ConyCAD/CAMSYSTEM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作价人民币2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后由于公司发展受阻被告离开了原告公司,曾发出电报和挂号信要求解除其与JL公司的合同,但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未有新的约定。原告认为被告退出公司经营后,ConyCAD/CAMSYSTEMV2.0的著作权应属于原告所有,遂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自己。
法院判决:
一审:ConyCAD/CAMSYSTEMV2.5软件的著作权归原告JL公司所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被告退出原告公司的经营后系争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谁?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首先,被告作为系争软件原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被告将系争软件著作权作为投资与JL公司合资建立原告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与JL公司为此签署的协议书和章程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其次,被告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与JL公司共同建立了原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被告在公司终止之前对公司负有资本维持义务,无权撤回投资。
最后,原告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鉴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JL公司就系争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新的约定以填补相应出资,故系争软件的著作权仍应归属于原告。
综上,ConyCAD/CAMSYSTEMV2.0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JL公司。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