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以软件作价出资后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常见问题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以软件作价出资后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资本可以由不同的形组成,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或者是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那么若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假出资,当原权利人退出公司经营后是否还享有该软件著作权?

  案情简介:

  被告萧某享有“ConyCAD/CAM服装设计和生产系统”软件(简称:ConyCAD/CAMSYSTEMV2.0)的著作权。被告与原告JL公司分别签署了《JL公司章程》、《组建JL公司协议书》,两份文件均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JL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被告以ConyCAD/CAMSYSTEM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作价人民币2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后由于公司发展受阻被告离开了原告公司,曾发出电报和挂号信要求解除其与JL公司的合同,但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未有新的约定。原告认为被告退出公司经营后,ConyCAD/CAMSYSTEMV2.0的著作权应属于原告所有,遂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请求确认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自己。

  法院判决:

  一审:ConyCAD/CAMSYSTEMV2.5软件的著作权归原告JL公司所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被告退出原告公司的经营后系争软件著作权归属于谁?针对上述焦点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首先,被告作为系争软件原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被告将系争软件著作权作为投资与JL公司合资建立原告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与JL公司为此签署的协议书和章程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其次,被告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与JL公司共同建立了原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故被告在公司终止之前对公司负有资本维持义务,无权撤回投资。

  最后,原告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鉴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JL公司就系争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新的约定以填补相应出资,故系争软件的著作权仍应归属于原告。

  综上,ConyCAD/CAMSYSTEMV2.0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JL公司。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