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导读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被告相关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成立,但其辩称被诉网站和域名由案外人管理和维护,此时被诉行为的责任归属到底由谁来承担?被告提出并不实际控制被诉网站和域名,因此应由涉案网站和域名的管理、维护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二、案件详情
原告ATEM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TEM公司)是MDa系列邮件服务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SDTYHJ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恒基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复制并商业使用原告的MD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辩称未复制和使用原告的涉案软件,其公司网站是委托JNWTR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TR公司)建设并维护的,并且委托项目中不包括企业电子邮箱服务,系WT公司自主为被告申请了“某.com.cn”域名。此外被告公司网站域名一直由WTR公司管理,直至2015年1月8日WTR公司才将网站域名管理权转给被告。
但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加密锁、台式电脑主机、联想一体机电脑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四、律师案件评析
专业处理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芬、邱戈龙分析: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使用,即根据法律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
2,权利人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推定同意;
3,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4,时效完成,即对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失是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不予保护;
5,该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或强制许可使用制度;
6,引用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抄袭的程度,并注明了引处;
7,被告使用的是原告作品中的思想,并未在形式上引用;
8,合法来源抗辩,如合法受让、反向工程;
9,趋同抗辩,如作品的有限表达;
10,调查取证中的抗辩,如公证程序中网络环境、操作步奏、保全内容等存在瑕疵;
11,鉴定程序中的瑕疵抗辩,如检材不真实、不准确,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方法不科学等。
涉案公司网站及域名属于被告所有,根据网站或域名对外显示的信息指向被告,在原告不了解该网站及域名实际由案外人控制、管理情况,单独起诉被告基于上述域名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其民事责任应归属于被告。即使被诉网站和域名为案外人管理和维护,也不影响原告单独就被诉行为起诉被告。当然被告在对被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依据合同关系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权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