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加上中央提倡“互联网+”政策,计算机软件发展进入白热化状态,软件著作权侵权现象频繁出现,面对自己智力成果被侵权,著作权人最有效的软件著作权维权方式就是走法律途径,但是被侵权人在漫漫维权道路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其要主张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首先提供充分证据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莱德公司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上商业性使奥托恩姆公司的“MDaemon12.0.3”软件,那么,奥托恩姆公司在侵害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其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由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您分析:
二、案件详情
奥托恩姆公司是“MDaemon12”软件著作权人。莱德公司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网站上商业性使“MDaemon12.0.3”软件,其行为侵犯了奥托恩姆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该案一、二审过程中,奥托恩姆公司既未提交“MDaemon12.0.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未提交该软件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原始资料或合法出版的软件光盘,仅提交了“MDaemon12”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的版权注册证以及其独家授权代理商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证明和一张光盘复制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MDaemon12.0.3”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三、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奥托恩姆公司未能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法驳回奥托恩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评析
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中,广东长昊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如下:
(1)权利人需提供其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源证据,提供被控侵权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例如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2)侵权人具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如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等相关证据;
(3)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根据其请求计算损失的方法(实际损失计算法、侵权人违法所得法、法定赔偿法)不同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
(4)原告的软件与被告软件的对比情况。
案件实务中,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为: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法原则。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接触”在极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对接触事实的举证非常困难。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举证的往往是侵权人具有接触的条件,是“可能性”而非“事实”。
其实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合理的分配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实质性相似”由原告举证证明,因为原告提出侵权事实存在,那么必须存在涉嫌侵权软件与合法软件有实质性相似,否则就不存在侵权事实,因此“实质性相似”由原告举证适当不过。
在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告要承担“合理解释”举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合理的依据或者合法的事由,那么即时存在侵权事实,被告不存在侵权,“合理解释”的举证对于被告来说是最后一次争取自己利益的机会,关乎其自身的切身利益,所以该举证责任落在被告身上,更能推动案件进行,更能还原整个案件的法律事实。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分析法的操作步骤:首先要求对原被告双方的软件进行分析,一般可按照先文字成份,后非文字成份的顺序进行。如果两个软件相似,那么只要再认定被告接触过原告软件的行为成立,则侵权即可认定。即: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版权“实质性相似”。总的来说,所谓实质性相似应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包括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所用数据结构、所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并不单纯以引用的文字百分比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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