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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这个案子的一个难点在于证明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认定。由于软件著作权本身的专业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笼统、原则或者缺失,且鲜有成熟的案例可资借鉴,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因此,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不免面对着诸多难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今天为大家解说的难点就是软件权属问题。
软件权属的确定是解决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前提,事关诉讼全局。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一般由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言序列构成,表现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构成的语言序列和指令序列的集合,具有主动控制计算机系统运行、实现某一过程、获得某种结果的功能。目标程序是源程序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按照特定规则编排出的由“0”和“1”二进制数字构成的数码序列,用于驱动计算机工作。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都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采取了“创作主义”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一般包括制定开发计划、设计功能性能规格、确定算法模型、撰写设计说明、绘制流程图、编制源程序、测试性能和功能、上机调试、修改更新等过程,相当繁杂。由此,认定软件开发者的难度可想而知。诉讼中,审查、认定软件著作权权属时,一般应采取以下步骤:首先,权利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经登记的,应提交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软件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其著作权产生的必备条件,却起着初步证明的作用。其次,如果未登记,权利主张人应提交该软件的源程序、文档以及其它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主张人履行上述举证责任后,被控侵权人如对权利主体提出异议的,应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
了解了这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之后,会让大家对侵犯著作权罪有了更深的认识。因此被告在被控告侵犯著作权后应当做好一手准备,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解读,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所可能遇到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才能打好维权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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