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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否看要件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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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烈日炎炎的夏天,L在工厂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以感谢他们为了最近开始生产销售、租赁的安检机作出的优秀贡献。突然,一群警察冲了进来,“请问哪位是L和W?”L不解地举了手,“你好,现有人举报你侵犯著作权,请你跟我们回所里协助调查,就这样L和W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警方带走,同时警方也查封了一批涉案的安检机。后L与W被告知:C公司生产销售的安检机里面所含的执行软件侵犯了举报人的著作权。这对于L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他不敢相信自己奉公守法这么多年,如今却被抓了,他最不能接受的是,安检机中所包含的执行软件根本就不是他自己设计的,他只是负责对硬件进行调试,执行软件是向案外人J进行购买的,且J明确了执行软件就是自己的设计,但是警方此时却没有找到J来对这一点进行说明,到底自己何时才能远离这暗无天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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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昊办案小组在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就相信自己的当事人L是无辜的,仅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分析即可得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L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故意,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分析的问题。L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明知。指控被侵权的软件,由L委托W开发,L对软件是否涉嫌侵权并不知情。客观上,无论从检举人的检举、还是Z的口供,以及T对其他公司涉嫌侵权的控告,都不能证实L有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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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地创新,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国家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刑事、民事上面均有规定,但是如果对侵犯著作权这个行为定性不轻,法律是形同虚设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郑志祥为您分析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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