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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鉴定对案件的定性有什么作用?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曾代理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4)深南法知刑初字第3号案件,该案非常复杂,具体表现为涉案人员人数多达11人,被控告公司的主要人员全部被刑事羁押、通缉,整个公司因公司主要人员面临刑事控告而瘫痪,客户流失,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对于没有被刑事控告的人员,也因为担心涉嫌被刑事追诉,即使有订单也不敢接单生产。

  对于被控告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这11个人,在争取自由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身体与心理的巨大压力和挑战,两次被刑事羁押,两次被取保候审,还经历了漫长的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庭审,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等诉讼流程。在这过程中,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庭遭遇巨变,而自己不在家人身边,给他们内心造成极大的痛苦,其中有位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流产,有位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去世,有位犯罪嫌疑人的岳父去世,有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摔伤,有位犯罪嫌疑人的孩子出生。

  经过漫长的诉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坚信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在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共同努力下,数位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不能成立,后公诉机关又变更罪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着对本案的专业、敬业精神,以及从法律良知上认定本案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据理力争,从各个证据角度分析,提出有力的反证,包括对软件著作权鉴定提出质疑,致使部分软件著作权鉴定在庭前会议中被排除适用,在庭审中部分软件著作权鉴定也因存在逻辑矛盾而不被作为证据适用,最后本案检察院撤回对本案数位被告人的控告,软件著作权鉴定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可谓不重要。

  针对软件著作权鉴定,在本案中,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先后申请了6为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对各自出具的鉴定意见当庭进行说明,并向各个鉴定专家提出问题,要求鉴定专家回答,在这基础上,对鉴定意见组织有力、有逻辑、让检察院和法院能比较清晰明白的质证意见。本案涉及到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有很多,软件著作权鉴定机构包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其中北京就包含了2家鉴定机构,且这两家鉴定机构都是隶属于工业与信息化部,但这2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矛盾之处。因此,除了在庭前会议中,已经提出的要求对部分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之外,对于剩余的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根据具体出具的鉴定机构申请各个鉴定专家出庭作证,以客观反映各个鉴定意见之所以存在矛盾的原因,将这些矛盾原因客观展现在法庭上,供检察院、法院参考,从而实现排除对我方不利、且与我方矛盾的软件著作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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