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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有效地质疑软件著作权鉴定?——申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根据公诉可知,指控存在侵权事实的关键证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信电司鉴中心【2014】知鉴字第062-1号、062-2号、062-2号(补)、062-3号、0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该等鉴定存在采用从整体中提取部分,严重脱离整体范围,致使鉴定结论本身存在严重错误,明显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因司法鉴定在实质上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得出的判断性意见,其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认识,为了确定其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强弱,保障相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审判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周峻松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2、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副所长游涛,联系电话 13661379379;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高级工程师刘玉琴,《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110008118051。
因本案涉及的“网络高清播放器应用软件”中“服务器端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共计1个技术点,‘直播EPG及视频源采集算法’特征代码片段”与“客户端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共计9个技术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具有公知性,而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信电司鉴中心在做鉴定时因采用从整体中提取部分,严重脱离整体范围,致使鉴定结论本身存在严重错误,明显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特依法恳请贵院让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副所长游涛、高级工程师刘玉琴出庭作证,请予以批准!
在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对软件著作权鉴定的过程、依据并不清晰,能看到的仅仅是软件著作权鉴定报告,如果不能对软件著作权鉴定报告进行有效的质证,该鉴定报告所体现的内容将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鉴定报告和客观事实之间经常存在一定的差距,申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对软件著作权鉴定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的重要方式。作为辩护人、代理律师,一定不要忽视对软件著作权鉴定的质疑,通过申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是发现软件著作权鉴定存在问题、核实问题,并得到法官认可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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