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文学艺术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征表现在:创作者身份不明,是某民族或莫地区的社会群体共同创造出来的,主要反应该民族或地区的社会文化情况,其创作过程往往经历了许多人的数辈传诵并不断创造完成,是集体的智慧和结晶。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为止,国务院尚未制定相关的保护办法。
但如果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加工,如填词、作曲、整编、编纂等形成的文学作品,凝结了独创性劳动,创造者应该享有著作权。同时根据著作权法39条2款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若对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编译升级的,需经改编创造者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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