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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签订合同后生下的小牛,应当归谁?

时间:2019-01-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签订合同后生下的小牛,应当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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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将一头母牛卖给别人,合同签订后生下来的小牛。 应当归谁?

  长昊解答:这种作为标的物的母牛产下的小牛,就像银行里的存款产生的利息一样,在法律上都叫作“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 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卖方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如果小牛是在母牛交付之前出生的,应当归卖方;如果是在母牛交付之后出生的,应当归买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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