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计算因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的损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然如何计算未提前30日通知的损失?长昊律师认为,计算损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损失期间为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往前推至与30日相差的期间。如劳动者在1月15日提出辞职申请,在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仅提前了15天通知用人单位),那么计算损失的期间范围为1月1日至1月15日。
第二,损失应与未提前通知有必然的联系。如用人单位在1月14日联系该员工,安排其在2月份出国接受培训,已交付一定的培训定金、预订酒店交付押金并购买了机票。因该员工没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由此造成的与培训相关的费用应由该员工承担。
第三,损失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培训定金、酒店押金、机票费用为实际发生的、直接的损失,而因员工辞职造成的企业经营损失为间接损失,除非用人单位提供票据和凭证证明该损失与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单位有直接联系,否则劳动者不对该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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