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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哪些情形是工伤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哪些情形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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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劳动者发生了伤害事故后,往往与用人单位对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这就是确认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负伤或者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标准。从我国的行政法规看,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而有些地方的规定扩大了工伤的范围,在这些地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就要结合地方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是视为工伤的。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之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作了修改,删除了限制条件,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只有因为劳动者在上下班(包括正常上班、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临时派的任务)途中,因为驾驶机动车、乘坐机动车、或者骑自行车和走路但被其他机动车撞伤等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这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的限制。如果劳动者发生了伤害事故,要得到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应注意避免发生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己的故意等的情形,否则就会难以被认定或视同工伤。

  2.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视同工伤的第1、2种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视同工伤的第3种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些地方的法规规定的工伤范围可能比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广些,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就比国务院的规定扩大了视同工伤的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比国务院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3种视同工伤情形多了两种情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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