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未办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受让方能否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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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当事人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公平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并无这种协议登记生效的规定,公司法对此也无特别规定,故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应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当事人未办理工商登记,股权受让方的股东地位是否实际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款的绝大部分已实际交付,股东会、董事会已召开,当事人各方已各自以公司股东、董事的身份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的情况下,表明当事人已彼此接受对方为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地位已确立。虽然各方当事人因故未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但并不能否定受让方已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的事实。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依法不得抽回,只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受让方在取得股东地位后,因经营中发生矛盾想抽回股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要求股权转让方返还转让款没有依据。
在此情况下,受让方不妨“即来之,则安之”,要求公司和股权转让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工商登记角度,对自己的股东身份和地位再次进行确认,以便将来自己进行股权转让时,同样会遇到购买自己股权的一方,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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