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时间:2019-01-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一方对外转让其在合营公司股权(部分),(一)、第三者将在何时成为公司股东,是否在股权转让经外经部门批准签发批准证书之日。(二)、公司新股东委派董事将在何时履行董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三)、股权转让是经合营公司会议审议通过,而股权转让价格等股权转让条件是否也需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像上述情况,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该怎样。

  答: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发布):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