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长昊维权百科

法律文书 办案手记 法律论文 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本文从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入手,论述了出资瑕疵对股东身份认定的影响,进而分析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最终探讨了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键词】公司资本 出资瑕疵 股权转让 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领域的多发问题。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民商事主体引发的瑕疵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法》和现行司法解释涉及不多,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亦存在诸多争议。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是否影响其股东资格?出资瑕疵者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如何承担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

  一、股东出资瑕疵及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股东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1)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出资人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取得公司登记。(2)出资不实。即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其本身价额的情形。(3)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或未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形式上出资,但实质上并未出资的情形。(4)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抽逃但表面上仍然以原出资额出资并具有股东身份。(5)逾期出资:我国《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规定了首次出资的最低限额。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首次出资的缴纳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履行分期出资的义务,致使公司成立两年后,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

  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第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了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即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第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第三,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在瑕疵出资的数额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补足差额”既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也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在瑕疵出资股东无力或者不能履行对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时,无论是公司还是公司的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先行就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指公司成立时以出资方式取得股东地位的原始股东,既包括依然保留股东资格的股东元老,也包括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出资瑕疵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符合法定要件的,依法追究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刑罚措施分别有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则对出资瑕疵制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撤销公司登记等。

  二、出资瑕疵是否影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为依据。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资格,社会公众应按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身份。原则上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并不因没有出资而丧失股权。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股权,主要审查是否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审查是否出资,这是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通例。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的权利?出资瑕疵的股东与足额出资的股东应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出资的瑕疵必然导致股权的瑕疵。但是,出资瑕疵股东既然载明于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就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不应否认其股东身份的存在。股权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的转让。因此,出资瑕疵的股东仍然有权将其有瑕疵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转让给第三人。

  就出资瑕疵股东而言,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认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第一,出资瑕疵严重,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具有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情节严重,导致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使公司解散,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在此情况下,股东资格当然不复存在。?

  第二,出资瑕疵未达到导致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程度。即使股东存在未出资或出资后又全部抽逃的严重行为,只要出资瑕疵股东仍具备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条件,包括股东姓名记载于公司章程等公司资料中,或履行了必要的工商登记程序,则应当认定该股东仍具备股东资格,只是应当依法承担补足出资等法律责任。 ?

  三、出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

  《公司法》对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问题没有规定。对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和买卖合同分则的相关规定。此种瑕疵是否会影响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具体分析:

  (1)受让人不知道股权出资瑕疵的合同效力

  我国《公司法》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规定了相应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而不是否认其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不知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受让人知道后不愿意撤销合同,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得到确认。

  (2)受让人明知股权出资存在瑕疵的合同效力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出资瑕疵的事实告知受让人,或者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仍然受让转让人转让的股权,则不再适用《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能撤销。受让人应当就出资瑕疵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四、在确认瑕疵股权转让有效的前提下,出让人与受让人如何承担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受让的股东资格受制于转让人的股东资格,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的权利不能大于转让人自身拥有的权利。转让人的股东资格由于出资存在瑕疵,受让人的股东资格也因此而存在瑕疵。在确认瑕疵股权转让有效的前提下,出让人与受让人如何承担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责任,学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看法:

  (1)转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即转让股东尽管在转让股权后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投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故转让股东应完全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2)受让股东完全承担责任说。即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就替代转让股东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受让人应完全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不论是否受到欺诈。

  (3)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即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转让股东和受让人应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向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受让人受欺诈,受让人在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转让股东追偿,或者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或者变更之诉。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受让人与出让人一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相继的受让人和认股人对股票未支付的股款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中采用了该说。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请求受让股东和转让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后,向转让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种观点体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和维护商事交易安全的理念,但似乎对受让人过于严苛,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不均衡。

  (4)根据受让股东善意与否确定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说。即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瑕疵仍受让,则受让人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转让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是否发生追偿,要视合同对股价以及其他内容的约定而定。若受让人受欺诈,受让人可提出合同撤销、变更之诉。在债权人追索债权的诉讼中,如果债权人将所涉公司、出让股东以及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而受让人同时又提起合同撤销之诉的,法院可作合并审理;如果债权人仅列所涉公司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的,若受让人请求撤销该合同,应另行起诉,并先于该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审理。一旦合同被判令撤销,瑕疵出资责任应完全由出让股东承担。该说更具合理性,一方面其体现出转让股东应就其出资瑕疵问题承担责任的正确思路;另一方面又强调尊重客观事实,主张在查明受让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对受让人应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前述责任进行区别处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应更为合理。

  另外,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对当事人具有专属性,不随民事转让行为而发生让渡的后果。即原作为股东的转让方因出资瑕疵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负有违约责任,因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由原股东即转让方承担。所以不管受让方在受让前是否知悉出资瑕疵的事实,受让方并不承担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对其他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