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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新订立的规章制度不经过职代会讨论,直接与工会协商确定是否可行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新订立的规章制度不经过职代会讨论,直接与工会协商确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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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在程序上要合法,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或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应征得工会的同意,没有工会的应当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所推荐的代表讨论通过。然后将新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

  关于职工代表数量、比例情况的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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