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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1)指向对象不同:见习期是针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试用期是针对所有劳动者,也包括刚入职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2)确定的方式不同:见习期是根据政策法规来执行的,而且是必须执行的;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进行约定的,并且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协商,具体确定时间长度。(3)期限长度不同:见习期是1年,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不可约定改变,由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试用期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根据复函的规定,见习期和试用期可以重复约定,可以在一年见习期内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但是不能在见习期一年以外再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在见习期、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同时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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