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市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 受案范围:(依据1993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 同发生的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 处理途径: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争议双方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依据法律并充分
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形式。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4、诉讼
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一裁二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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