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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19-01-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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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也不得违规约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的其他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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