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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时间:2021-12-0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摘 要】由于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经营者如果获得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则在竞争上就会具有非常优越的竞争优势,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屡禁不止。在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制裁手段有多种,如行政制裁、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等,除此之外,还有参照民法或刑法的制裁,但我国在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合同理论
 
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与时间都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明示或默示的合同中被明确的限定,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了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即是保护商业秘密合同的理论实质,换句话说就是违约,但是合同理论存在的缺陷还是比较明显,针对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它是没有办法进行对抗的,更严重的是该理论在一般的雇佣关系中显现出的局限性也是非常大的。
 
(二)侵权行为理论
 
侵权行为理论将破坏保密关系的行为看作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者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诚然,保密关系的存在是该理论存在的前提,保密关系中默示的诚信合同条款是该理论的法理基础。与其他理论相比,侵权行为理论有些不同,如果认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那么侵权者会受到禁令、损害赔偿的惩罚,除此之外,违法者还会受到罚款处罚。
 
(三)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中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这一观点被很多国家普遍接受。但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又存在不同的特点,其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有着很大的区别,商业秘密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但是这种属性是相对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决定了其排他性具有很模糊的界限,这种情况致使一些国家的商业秘密的排他性比较弱,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被否定。尽管世界上对商业秘密属性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是我国已经将商业秘密定义为知识产权,该理论在我国已经被普遍接受。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对商业秘密权属性质要明确
 
首先,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即将其定义为商业秘密权,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物权,将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上升到保护权利的高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商业秘密与财产标的相似可以进行转让,世界上一些国家的贸易与法律实践中,可以看到商业秘密不仅可以进行独立的转让,还可以与专利权或者有形财产等知识产权一起转让。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高速发展,技术秘密的交易已逐渐发展成为进行贸易的主要对象。
 
其二,与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不同之处。首先,权利的产生不同。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产生的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必须办理法定的登记手续与批准手续之后才能诞生,但是商业秘密则不同,商业秘密获取的权利是以事实层面的专有为条件为依据的,而知识产权获取的法定专有权利是以公开条件为依据的,其独占了事实层面。
 
第三,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定期限与地域性限制。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其权利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此权利的属性就会发生变化,超出期限后其就变成了国家所有或社会公共财产,因此,只有在授权的地区和国家才能使其得到保护,如果超出了规定的区域,其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不受地域以及时间的限制,一旦其得到一国的法律的认可,那么其也会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与保护,权利方对其实施保密的情况决定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具体时间,商业秘密只要不被泄露和公开,就可以受到法律的长期保护,换句话说,在事实层面上,权利方可以长期对其拥有专有权利。
 
(二)加强商业秘密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从程序方面着手,可以将以下相关条款增加到民事诉讼法中:第一,公开开庭时不能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出示;明确参加诉讼的人员(法官、书记员、法警、被告人、诉讼双方的代理人员等)应该遵守的保密义务与失密责任。第二,把《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的“可以”用“应当”代替。即如果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要公开审理,人民法院遵守当事人的做法,应当不公开审理。第三,由于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呈现较强的专业性以及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审判庭审理部门应该由级别管辖和审理部门规定,一般规定为中级以上法院进行审理。此外,权利人滥用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问题的规定应该增加在《反垄断法》中。即反垄断法要明确界定商业秘密滥用的概念,确定合理利用与滥用的界限以及滥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有哪些等问题。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机制的增加
 
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惩罚性赔偿责任机制增设在内。增设惩罚性赔偿金的意义较大,一方面,对现行的单一补偿金机制可以起到很好的弥补作用,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对侵权方的经济制裁和惩罚的力度被大大提高,使侵权方意识到其作出的侵权行为将要付出的代价与其获取的经济利润相比要大得多,可以促使参与到商业活动中的参与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增强遵守市场规范与法定要求的自觉性,使侵权纠纷的事情大大减少。除此之外,行政处罚的实施力度也要加强,增加多种行政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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