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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基石,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股票市场能够有序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主要制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旨在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对资源进行最优的配置。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出于维护商业道德与竞争秩序的考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更是以“保密”为理念,犀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公开”与“保密”则又产生了冲突,本文试从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重要性等方面来分析二者冲突的表现,进而试着找出使二者的矛盾趋于缓和的相应的对策。(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1、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不足之处

1. 1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信息披露就是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用公开的方式,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用一定的格式,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其他各种资料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信息披露是信息需求社会化的必然结果,它的本质是信息的公开。

        信息披露制度是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的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1. 1. 1  信息披露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是指经济交易的双方对有关信息了解和掌握的不一样多,通常情况下,卖方拥有较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所拥有的信息不是很完全。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来说,披露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促使公司决策层加强管理,优化决策,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利益。

        1. 1. 2  信息披露有利于促进会计行业的发展。信息披露在法律上对会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从实务上促进了会计报告的改变与深化,提高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 1. 3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信息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完全的市场,其效率程度越高;而效率正好是经济、投资、证券管理所追逐的共同目标。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虽然我国建立了《证券法》、《证监会关于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具体准则》等规范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美国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 2  信息披露的不足之处

       1. 2. 1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不够充分。充分披露原则也称全面揭示原则,它要求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会计数据。由于竞争劣势成本的存在,公司管理当局在对信息披露进行决策时,是让资本市场准确地评估公司的股票价值而扩大披露,还是为使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化而减少披露之间作出权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而上述这些内容正是商业秘密所要保护的对象。

        1. 2. 2  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信息披露的成本包括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定期进行统计,核算以及公布的一系列费用;因增加信息披露可能使企业面临的法律诉讼或泄露商业秘密而使企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所发生的损失,比如通过披露企业的财务报表、重大战略调整等一系列信息,竞争对手很可能通过此类信息获得新产品研发的现状;信息披露的收益则是指由于增加信息披露可能赢得的优先发展机会及可能降低的筹资成本。与信息披露可能获得的收益相比,信息披露的成本更为具体、实在。依照成本效益原则,只有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大于或等于其边际成本时,公司才会自愿披露更多的会计信息。然而,实务操作中,由于部分披露成本和收益的不可计量性,公司很难把握披露信息量的最佳点。

       2  商业秘密保护的含义及重要性

        2. 1  商业秘密的含义及特点

        我国1993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这样的界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8 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解释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以上定义了商业秘密的管理是将信息作为秘密进行管理,该信息未进入被不特定人知悉的状态。这里的信息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成果、专有技术。实践中,这种技术信息的范围很广泛,诸如各种产品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等。只要这种技术信息未公开,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均应属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秘密,是指未公开的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客户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产品价格等。企业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如果涉及商业秘密,一般应当归于经营秘密一类。商业秘密的特点: ①非公开性。②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③秘密管理性。

        2. 2  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

       商业秘密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是一种精神财富。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对其商业秘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关心极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的技术诀窍和经营秘密严格保护起来。因为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领域当中的作用的重要性,已为生产经营者所认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竞争的需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我国已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作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内容之一。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出于维护商业道德与竞争秩序的考虑,这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最根本的目的。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两难选择

         3. 1  冲突的表现

         3. 1. 1  保护对象的冲突。从保护对象来看,以上市公司为主体,信息披露制度重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重在保护企业的利益,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

         3. 1. 2  遵循原则的冲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有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以及公平披露原则。其中的完整原则就是要求必须对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可是如果上市公司全面完整地披露该信息的各个方面,则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应该坚持完整性原则、持久性原则。作为企业来说,同时贯彻两种原则这似乎是很难做到的。

         3. 1. 3  包含内容的冲突。就我国法律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等信息。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及披露信息的范围之间是存在交叉的。例如,公司的产销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按证券法的规定属于应该披露的重大事件之一,但是产销策略又属于商业秘密,是应该受到保护的。这样两者就产生了冲突。

        3. 1. 4  法律上的冲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属于证券立法的范畴,而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证券法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是以“保密”为理念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公开”与“保密”是两个相互冲突的概念,在法律上和立法上都是相矛盾的。

        3. 2  冲突的原因

        3. 2. 1  利益的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冲突的一个内在原因。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他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 2. 2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整个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还没有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不仅比较分散,而且也比较粗糙。这种立法上的滞后所带来的实践的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同时随着《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发展,根据社会经济的需要不仅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而且信息披露的范围也呈逐渐扩大之势,二者间的交叉与冲突更加严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黄雪芬“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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