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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量刑减少两年,商业秘密侵权辩护律师如何做到?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以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损失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点可以看出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是以损失数额的大小来判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因此,在侵权行为已经确凿的情况下,可以从损失数额的角度进行辩护,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

       宋某为DY公司的员工,受谢某利益相诱违反与DY公司的保密协议,将DY公司的微孔过滤管及相关设备生产的制造工艺泄露给谢某。后谢某于2008年5月注册成立ORF公司,利用宋某所提供的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DY公司相同的产品并销售,造成DY公司经济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DY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23817.61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宋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宋某丙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案件焦点】

       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损失审计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律师点评】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以ORF公司2008年6月至2014年12月间的过滤管产品及配件产品的收入金额认定本案被告人等因侵犯商业秘密对DY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56556.97元,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个数额必然属于刑法219条中的“特别重大损失”。若此指控被法院认可,那么本案两被告必然都会被判三年以上的徒刑。

      在计算损失数额时需要注意该损失数额是指利润!如果以被告因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获利益作为计算依据应该根据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减去生产成本等,即以毛利额作为依据。

      但本案公诉机关的审计依据确是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因此本案辩护人依此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对商业秘密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认定提出质证意见,主张应当以ORF公司销售过滤管产品及配件产品的毛利额计算因侵犯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根据审计报告上的审计,共计人民币1223817.61元(属普通重大损失,法定自由刑三年以下)。此意见因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故被法院采纳。

      据此,被告人谢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先公诉机关指控的最少三年相比仅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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