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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实例分析答辩技巧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实例分析答辩技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韦某于2010年至2013年在深圳市yjl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yjl)任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条款,同时约定了补偿金。此外双方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和反不正当协议》对商业秘密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4月韦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公司予以批准,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将工作电脑密码、MSN、OA、QQ号等收回,工作内容进行了交接。2016年4月yjl认为韦某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其商业秘密,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韦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韦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庭代理了此案,针对对申请人yjl公司的仲裁申请,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存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主张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非公知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者缺一不可。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并未明确其具体的商业秘密点是什么,仅仅表述客户资料、销售资料、采购资料等是其核心商业秘密,既未明确其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点,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被答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存在。

(一)被答辩人未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客户资料、销售资料、采购资料等商业信息,但并未明确其具体的商业秘密点是什么,仅仅提供了证据4,被答辩人在职期间与答辩人客户的交易信息来证明其主张。首先,该份证据内容是生产单、形式发票、商业发票和提单,其中部分生产单和形式发票的签名是Kelly,不是本案中答辩人IVY,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次,该份证据只是被答辩人与客户交易的常规订单产品信息,并不是由被答辩人整理形成的具体的客户信息。该生产订单只能说明申请人与国外客户合作过,但不能直接证明该客户信息就是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最后,该份证据中并未出现客户GP,客户Benjamin等被答辩人所谓的举报答辩人的客户名单。综上,被答辩人未明确其商业秘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二)客户GP是否属于被答辩人客户信息存疑,被答辩人无法证明答辩人违反保密约定与被答辩人的客户进行交易

    1、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协议》与其客户进行交易没有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现有证据4中并未显示GP任何信息,不能证明GP是其客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2、被答辩人提交证据5“Quotation sheet”的报价表来源存疑。被答辩人提供的邮件客户GP发给yjl公司员工的一份邮件。首先,该邮件是GP发给名为“ian”的一份邮件,邮件未经公证,是被答辩人单方截图提供的,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邮件的内容只有一个附件,没有其他任何文字说明,该附件的主题是Quotation of Quartz,报价表的标题是Quotation Sheet,该表右上方只显示答辩人的相关信息,并没有显示接收时间和收件人。无法证明GP发给“ian”附件就是名为“Quotation Sheet”的报价表,也无法证明该报价表是由答辩人发给GP的。最后,从价格报表仅仅可以看出相关产品的价格详情,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报价单上的产品与其销售的产品是一致的,也无法证明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时接触的产品是报价表上的产品。因此,被答辩人仅凭一份报价单无法证明答辩人违反保密约定与被答辩人的客户进行交易。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客户GP属于公知信息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的非公知性是指该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而本案中的客户GP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从(2016)深罗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可知,打开百度搜索输入关键词CANADIAN COMPANY会跳出Home-Canadian Company Capabilities(加拿大公司能力表)的链接,点击可以进入加拿大官方黄页,在官方黄页里面搜索Import&Export就可以快速找到客户GP的基本信息,包括邮箱以及电话联系方式。我们可以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快速找到客户GP的基本信息,因此GP的相关信息具有公知性,被答辩人主张的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不存在。

    二、、答辩人客观上并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1.客户Benjamin Gallo发送一份主题为“付款”的邮件至YEKALON IVY这个邮箱,YEKALON IVY邮箱是被答辩人的企业邮箱,答辩人在离职交接工作的时候,答辩人已经将这个邮箱归还给被答辩人了。按照平时交易习惯,客户转账给被答辩人之后,都会将付款信息发送给原来的联系人进行确认,所以这份邮件并不能证明客户有支付答辩人费用。

2.答辩人离职后客观上不能使用被答辩人的企业邮箱。答辩人在被答辩人石材部上班期间,所使用的邮箱、软件、沟通工具均为公司所有,由于公司一开始就已经设定好密码,所以使用这些沟通工具的时候都是自动登录的,答辩人至始至终都无法得知密码。而且被答辩人对这些邮箱、软件、沟通工具均采取了特定的监控手段,致使这些邮箱、软件、沟通工具只能在公司办公室使用,如果离开公司办公室,那么这些邮箱、软件、沟通工具均无法使用,并且被答辩人在离职清单中已经确认答辩人将工作邮箱地址已经删除。所以答辩人客观上不具有接触客户的条件。

3.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但是并没有举证证明答辩人违反合同的证据。如果答辩人离职后,没有遵守劳动合同,一直与被答辩人的客户进行交易,那为什么被答辩人没有提出有利证据,证明答辩人与客户在离职后至今的交易记录呢?从答辩人提供其在离职至今,跟进的两个电子产品销售资料,可以得出,答辩人从公司离职至今,一直从事与原公司不具有竞争的电子产品行业,所以答辩人客观上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

4.被答辩人提交证据5的内容是一份邮件,但是这仅仅只是邮件打印件,存在篡改的可能性,所以对这份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不予认可。其次这份邮件是由Guy Presgrave发送给邮箱8821907090@163.com,这份邮件的主题是“Quotation of Quartz”,而被答辩人提交的这份邮件附带的报价表抬头名称为“Quotation sheet”,报价表上也没有标注日期,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这份名称为“Quotation sheet的报价表就是GP发送至邮箱8821907090@163.com里面的附件,所以这份名称为“Quotation sheet”的报价表来源存在疑问,因此无法证明“Quotation sheet”这份报价表是客户Guy Presgrave发送给邮箱8821907090@163.com的附件。

    三、被答辩人不存在经济损失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违反《劳动合同》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协议》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首先,被答辩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其在本案所主张的客户存在交易行为,其次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答辩人的违约行为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因此答辩人并没有造成被答辩人任何损失。

    四、《劳动合同中》约定的200万元违约金过高,明显不合理

   (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显然处于强势地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多为格式合同。本案中答辩人不过是一个普通的白领,平均每个月的工资不过是几千块钱,一年工资不超过10万元,200万元违约金对其来说显然是个天文数字,就算不吃不喝也要20多年才能凑够200万元,该条款加重劳动者的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属于显失公平。

    经过开庭审理,法官最终采纳了长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和反不正当协议》的约定,裁决驳回深圳市yjl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详见深罗劳人仲案[2016]603号)

从上述答辩状和判决结果可以总结出,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答辩状的要点有:一,对方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真实、明确的存在,要有秘密可保护;二、涉嫌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存在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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