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律师分析商业秘密损失赔偿方法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及损失计算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对如何具体操作,指引还不是很明确。本文通过资深商业秘密律师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剖析商业秘密保护损失赔偿方法。
《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具体而言,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主要有以下两种:
其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实际赔偿的依据。
这是从正面入手,以商业秘密权利人财产、收入损失作为损失数额的证明依据。其中既包括权利人现阶段盈利收入,也包括权利人预期可获得收益。而权利人的损失额可由以下因素进行估算: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其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益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
这一方面,是在对自己损失无法估量的前提下,以侵权人获利从侧面证明自身损失数额。其中,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卖出金额为损失额;另外,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侵犯商业秘密获得利润为损失额。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难以估计,法院一般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损失赔偿裁量依据。而在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利时,不能仅仅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从侵权行为人的性质和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状态、经济收益以及权利人损失程度等等多重角度综合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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