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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载体

时间:2015-11-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商业秘密载体与商业秘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业秘密载体是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有形事物。因此,相对于商业秘密的无形,商业秘密载体是有形的。但商业秘密载体不是商业秘密内容,仅是记录商业秘密内容的工具。举例来说,工业设计属于商业秘密的话,其设计图纸就是商业秘密载体,侵权对象是商业技术秘密信息,而不是记载秘密信息的图纸。

商业秘密载体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中记载的商业秘密信息重要。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需要举证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而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提供商业秘密载体是为了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关键在于其记录的商业秘密信息内容。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必然表现在一定载体上,两者往往是“患难与共”的,一旦商业秘密载体丢失或被盗窃,商业秘密信息就可能因此丢失或被窃取,随之反生侵权行为。因此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措施基本是从两方面着手保护的,一是记载商业秘密的物品,诸如纸张类的文件、记录文本、图纸等,电子载体类的u盘、移动硬盘、电脑等,二是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概括来说都属于商业秘密载体,但具体到证据则是指第一种形式的载体,因为人关于商业秘密的“记忆记载”同样需要实物来表现。

本网认为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主张其离职时候已经履行了客户名单移交手续,没有带走客户名单因此不存在侵权。其实,侵权人仅仅是没有带走记录客户信息的载体——名单文件原件,事实上其通过扫描的方式,将客户名单信息记录到新的载体——电子文档,并将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自己的私人邮箱内。这样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因为商业秘密载体并不是重点,商业秘密载体上记载的商业秘密信息才是重点。

 

【脑酷商密法条指引】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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