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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知悉的商业秘密信息在外自营公司

时间:2015-11-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内部涉密人员以其掌握的核心技术工艺或秘密信息在外自行经营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常见手段。经营秘密信息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员最容易出现在销售相关部门,因为这些人与客户接洽沟通,能获取商业秘密信息中的客户名单,是涉密人员中的高危人群。

本网接触过一个案子,侵权员工以A企业名义接到订单,但将订单业务转给B企业做,这样的行为在行业内称为“飞单”。很多侵权人员此时其实是利用其任职企业的名声、客户资源接洽客户,然后将客户的订单交给在外自营的企业来做。道德上来看,“飞单”是业务员在利益驱使下的行为,其违反的是职业道德。

法律上来看,“飞单”人员从事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属于使用权利人的经营保密信息中的客户名单行为。更明显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员工带着客户名单离职自营,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客户名单、经营渠道发展起来。

根据“相似+接触-合法来源”的认定规则,上述侵权人员需要举证其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而原任职企业需证明信息之间的相似性,及侵权人员确实能接触、有接触到商业秘密经营信息。

部分人员没有意识到其严重性,甚至认为“飞单”行为就是行业潜规则,大不了就被辞退,其实是抱着侥幸心理的。一旦企业做足保密措施,收集足够证据,侵权员工需要承担的可能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造成数额超过五十万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案子的侵权员工在职期间就已经利用企业信息在外经营同行业务,还建立了网站推广,但被侵权企业不愿通过网页公证将证据予以固定保存,导致侵权人删除了侵权证据,幸好最后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了案件而避免了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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